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持有准生证、身体健康、未满12孕周之妇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并将其胎儿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导致身故,或住院分娩期间因意外而致身故,保险人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连带被保险人因意外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三)连带被保险人为活产婴儿并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保险人按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四)连带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并在分娩后一年内以治疗畸形为直接目的施行手术,保险人按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给付保险金。
上述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给付和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给付分别以一次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身故或连带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身故或先天畸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或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核辐射、核爆炸或核污染;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主义活动或武装叛乱;
十一、不属于当地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十二、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退还剩余保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时间开始,至被保险人分娩满一周年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
1.孕妇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婴儿身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3.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4.婴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见附表。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为人民币50元,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如实告知
投保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及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孕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孕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险人批注后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其他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保险人。超过期限未通知,因此而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一)连带被保险人确定为先天畸形的,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医院出具的先天畸形证明;
3.被保险人的准生证和身份证明;
4.若为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二)连带被保险人确定为先天畸形并施行手术的,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医院出具的先天畸形证明、手术证明及手术费用单据;
3.连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的准生证和身份证明;
5.若为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三)连带被保险人在住院分娩期间因意外致死的,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3.连带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的准生证和身份证明;
5.若为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流产、早产或住院分娩期间因意外身故的,可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被保险人的准生证;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五)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对于连带被保险人所患之先天畸形可以另行指定医师或医院予以鉴定检查,并查证其病历,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本保险不受理退保。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意外〗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人〗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医院〗指保险人指定医院或认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公立医院(含妇幼保健院、所),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先天畸形〗包括并指、多指、小耳、唇裂、腭裂、马蹄内(外)翻、无脑儿、脊柱裂、脑膨出、唇裂合并腭裂、肢体短缩、联体双胎、腹裂、尿道下裂、脐膨出、膈疝、膀胱外翻、直肠肛门狭窄或闭锁、食道狭窄或闭锁、脑积水、先天愚型、先天性心脏病或以上多项畸形合并发生的情况。
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额表
单位:元
|
先天畸形修复手术种类 |
手术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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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心脏病(开胸)、联体双胎(开胸或/和开腹)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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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裂、腹裂、膈疝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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唇裂合并腭裂、肢体短缩、尿道下裂、脐膨出、 脑积水、膀胱外翻、食道狭窄或闭锁、 |
2000 |
|
先天性心脏病(不开胸)、联体双胎(不开胸和不开腹)、 唇裂、腭裂、马蹄内(外)翻、直肠肛门狭窄或闭锁 |
1000 |
|
并指、多指、小耳 |
500 |
说明:连带被保险人进行多项先天畸形手术时,各次手术不累加,只按各手术项目中保险金额最高项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