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且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合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或从事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以及在施工现场或在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身故或残疾,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四)被保险人食物中毒;
(十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退还剩余保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确定,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的,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须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限变更手续;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复工后,投保人应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自本公司确认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长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
工程提前竣工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应保持一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有三种计收方式,由本合同双方选定一种:
1、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
2、保险费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计收;
3、保险费按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
(三)保险费按被保险人人数计收的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标准交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保险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已身故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残疾,由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作为申请人,于被保险人被确定
残疾及其程度后,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具有人身伤害伤残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 解除合同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未经本公司书面允许,不得办理退保。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释义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本公司〗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生活区域〗指生活起居的特定区域,即宿舍、食堂及从工地通往上述地点所必须经过的交通道路。
〖斗殴〗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
〖保险金额〗指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以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为准。
〖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给付
比例 |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
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