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被保险人名册等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拥有三十人以上正式员工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合同。在职人员年满三周岁且未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的直系家属经本公司审核后也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治疗所致合理的一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一)一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20元以下(包括20元),本公司免于给付;
(二)一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20元以上220元以下(包括220元)部分,本公司按90%进行给付;
(三)一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220元以上420元以下(包括420元)部分,本公司按80%进行给付;
(四)一次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42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免于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他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患病;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15天内因疾病而导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续保除外);
(十三)挂号费和诊疗费;
(十四)牙科疾病,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五)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宫外孕)、分娩、计划生育等引起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六)精神病或精神分裂、职业病、性病、恶性肿瘤、脑中风、心肌梗塞、慢性肾功能衰竭、肝硬化、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及其并发症等引起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七)非指定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八)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劳保)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九)住院医疗费用。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一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指定医院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时,应在指定医院(外宾区除外)治疗。被保险人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投保单位,指定医院不超过2家,被保险人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投保单位,指定医院不超过4家。
(二)被保险人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需到非指定医院治疗者,必须经原指定医院证明,并报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首次门诊急诊治疗,可以在非指定医院进行,但后续治疗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
(四)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县(区)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五)指定医院有不正当收费行为或违反当地政府医疗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者,本公司有权取消该医院的指定医院资格并以书面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六条 配药
被保险人在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时必须在就诊的指定医院配药。如该医院没有处方所开药物,被保险人在得到该医院门诊办公室、医务科或其他相同职能部门的签章认可后,可以到同等级正规药房配药。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收,具体标准见附表。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一)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在门诊急诊医疗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否则,本公司有权拒付部分或全部药品费。
(三)被保险人申请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并于门诊急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十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并在协议达成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但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如果未发生索赔的,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第十四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中的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
第十五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八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门诊急诊〗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至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进行治疗。
〖一次门诊急诊〗指被保险人在一日(0时起至24时止)内在同一所医院同一个科室就诊的门诊或急诊。如因同一原因导致的两次门诊间隔在三天内的,视为一次门诊急诊。
〖医疗费用〗指治疗疾病或损伤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药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门诊手术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按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标准执行。
〖药费〗指按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治疗费〗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检查检验费〗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以及肺功能仪、血、尿、便常规检查和分子生化费。
〖特殊检查治疗费〗包括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救护车费〗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120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门诊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训练或比赛。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费=“保费×(1-20%)×(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