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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时间2007-12-28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因疾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每次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部分                        50%

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部分                      60%

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部分                     70%

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部分                    80%

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                                   90%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期限可延长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以上责任期限延长以90日为限。

()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罹患疾病直至痊愈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20,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费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全部交清。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处理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保险单及主险合同的保险单;

()索赔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医疗费分割单、住院证明及病历;

()索赔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上述一所列的相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而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并在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索赔申请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领取过保险金的,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解除主险合同时,本合同亦随之解除。

第十一条  释义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正式病房,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急)诊观察室诊疗、其它非正式的病床或者挂床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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