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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信用卡持卡人意外身故保险条款
         
     时间2010-03-26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本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不能单独成立。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凡年满18周岁未超过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如果投保人本人是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则投保人可同时将本人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其本人用来缴纳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的信用卡帐户有未偿还金额,则本公司按照未偿还金额向被保险人的该信用卡帐户支付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同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三)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发生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滑雪、滑冰、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狩猎、探险、特技、赛马、驾驶卡丁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和活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投保人与本公司须约定信用卡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其它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8、被保险人身故时其本人用来缴纳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出具的证明,该证明须注明该信用卡的卡号、持卡人姓名、未偿还金额等内容。

若索赔申请人与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二、如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一、合同效力

1、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能超出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2、如果主合同不续保,则本附加合同亦不能续保;

3、无论何种原因,当主合同效力终止或者中止之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也随主合同同时终止或中止。

二、未尽事宜

本附加合同的未尽事宜,如保险期间及续保、保险费、如实告知、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保险事故通知、地址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争议处理、特定名词的释义等,以主合同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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